大连艺术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全体举办者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全网最大投注平台附属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学校以其全部财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办学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其法定地址大连开发区同汇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晶。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9号。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大连市教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是大连市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学校党建
第八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杜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全网最大投注平台党委 。
第十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都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名,书记由 学校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_产生。
第十二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党政办公室 ,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学校办学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经营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中等;
(二)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办学范围:普通高级中学;
(四)办学形式: 三年制 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200人 ;
(六)招生对象: 初三毕业生;
第十八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0万元。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等如下:
举办者全网最大投注平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2021年4月30日前注资完成。
举办者全网最大投注平台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地址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39号)出资举办大连市大艺附属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不动产编号:辽(2019)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109374、01109375、01109383、01109373、01109382、01109380号。
学校增加注册资本时,举办者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学校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学校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学校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学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学校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校董事、监事权;
2、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
3、查阅、复制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学校会计账簿,监督学校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转让全部及部分出资权,优先购买其他举办者转让的出资权;
5、优先认购本学校新增资本权;
6、学校解散后,依法享有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1、遵守学校章程;
2、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债务;
4、学校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的义务。
第五章 学校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举办者过半数同意,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举办者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举办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股权转让后,学校应当注销原举办者的出资证明书,向新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举办者名册中有关举办者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学校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董事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董事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举办者可以请求学校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学校连续五年不向举办者分配利润,而学校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学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学校存续的。
自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举办者与学校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举办者可以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举办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举办者资格。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下设董事会、监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1人、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2人共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4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变更,由举办者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校下设综合行政部、学生成长发展部、教学质量发展部等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会成员教职工代表2人。监事任期与决策机构人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本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形式下列职权:
(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
(三)对本学校决策机构人员、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学校决策机构人员、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依据《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学校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根据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设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洪润。
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自筹资金,由举办者全网最大投注平台首期投入300万元用于大艺附高开办资金,后续还将根据学校发展情况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大艺附高可持续性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学校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学校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学校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学校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学校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学校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分配。
学校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学校的亏损,扩大学校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学校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学校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学校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六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四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因学校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清算办法。
本学校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学校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举办者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更改,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月5日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董事签字: